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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11月25日,千家萬戶關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邁出實質性步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明確,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應當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減收、免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
  首次明確家庭暴力範圍
  【意見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視為家庭暴力。
  【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薛寧蘭表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具有婚姻、血緣、扶養等親密關係的人們之間的。根據意見稿,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意見稿】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未依照上述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林建軍認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需要社會各種力量協同參與、系統應對。司法行政機關、居委會、教育機構、醫療機構、新聞媒體、工青婦組織等因其工作性質和職責,是預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特殊情況下法院應當收集證據
  【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解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祁建建說,家庭成員之間出於維護家庭聲譽和家庭完整的顧慮,往往不願意站出來指證,也很少註意保護證據材料。法院應發揮司法能動性,依職權調取、收集、保全相關證據。
  公安機關可對輕微家暴書面告誡
  【意見稿】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加害人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律學研究所教授劉莘說,告誡後施害人又有家庭暴力行為的,必要情況下,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處理該案件的酌定從重情節等。
  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家庭“禁止令”
  【意見稿】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解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表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受害人,而非懲罰加害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能夠防止家庭暴力演變成惡性刑事案件,將事後懲罰變為了事前保護,對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義。
  監護人施暴將被撤銷監護資格
  【意見稿】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解讀】薛寧蘭表示,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社會組織以及基層社區應當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預防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據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  (原標題:未婚同居施暴不屬“家暴” 有家不能回政府應提供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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